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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以下的工人受其自营职业的父亲雇用是否有权领取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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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at 2024-4-15 12:09:17 | Only Author Replies reward |Descending browser |Read mode
受RETA 附属父母雇用的30 岁以下非同居儿童将有权享受失业救济金。 然而,对于家族企业中受父母雇用的30岁以下工人的这项权利的承认,也未能免于讨论。 关于这些工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可能性的现有争议已由最高法院在其第 7 号判决中得到解决。 此前,必须考虑 7 月 11 日第 20/2007 号法律《自营职业法》第十附加条款的规定,其中规定自营职业者可以作为受雇工人签订合同。 30 岁以下,即使与他们住在一起,这些人也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对此,最高法院已在 2019 年 11 月 12 日的判决书 Rec. 2524/19 中做出了裁决。 但现于2022年5月11日再次作出裁决,确立了上述《个体经营法附加第十条》的解释原则。 鉴于上述声明,需要确定的是,30岁以下的子女受其自营职业的父母雇用的关系是否被视为雇佣关系,因此,他或她是否有权获得雇佣关系?失业救济金。如果被解雇。 当然,将30 岁以下的非同居儿童排除在失业救济金之外可能会导致 30 岁以下儿童和 30 岁以上儿童之间的歧视性待遇,因为如果年龄较大的孩子失业,则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

被解雇,而未成年人则没有此福利。 好吧,法院一直认为,对不住在一起的年龄大于30 岁的儿童和年龄小于 30 岁的儿童进行这种不同待遇的理由不应该是如所声称的那样是年龄,而是该主体与他的共存。雇主的父亲。因为不能共存的情 新西兰 手机号码 况必须被解释为孩子的经济依赖的迹象。 因此,用法院的话说,“相反的论点会造成30岁以上个体户的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之间的歧视性待遇,因为老年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而未成年人则不能。” 因此,我们认为年龄并不是区别对待的客观原因,而同居则是,因为上述情况允许我们考虑经济依赖迹象的同时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 《自营职业法》第十附加条款无非是破坏了同居子女与雇用他从事生意的自营职业父母之间关系中非就业的定,但不改变第1.3条规定的就业状况。 e) 工人法规。 也就是说, 条将“家庭工作”排除在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除非能够证明从事家庭工作的人的身份是雇员。为此,只要他们与雇主、配偶、后代、长辈和其他血缘或亲缘关系(包括二级以内)亲属一起生活,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收养,他们将被视为家庭成员。



换言之,鉴于先前的声明,非同居子女,无论其年龄如何,被其自营职业的父母雇用,仍将受到《工人法》的保护。 最终,决定因素将是该工人受雇为家族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与其父母住在一起,而不是该工人的年龄是否小于 30 岁或大于 30 岁。就法院而言,年龄与案件无关。 另一方面,按照这一思路,10 月 30 日颁布的第 8/2015 号皇家立法令批准了《社会保障法》的综合文本,其第 12.1 条规定“他们不会被视为受雇工人,除非另有证明:雇主的配偶、后代、长辈和其他亲属,通过血缘或亲缘关系直至二级(包括在内),并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收养,在其一个或多个工作中心工作。 ,当他们住在您的地方时回家并由您照顾。 鉴于上述情况,与雇用他们的自营职业父母住在一起的独生子女再次被排除在外。 尽管如此,鉴于上述情况,正如最高法院最近得出的结论,很明显,不与自营职业的父母住在一起的 30 岁以下儿童在被解雇时将有权获得失业保险,因为相反的情况意味着基于年龄的歧视性待遇,应用《工人法》赋予的所有这些优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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