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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动态变得更加清晰。CDC 在其第 26 条中明确指出,“对明显或容易发现的缺陷进行投诉而在其第27条中则表示,“它规定在五年内提出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正在利用第 18 条的一项特权(更换产品、退还已支付的金额或按比例降低价格),他将行使一项潜在权利,但该权利会到期。例如,如果您正在寻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命令,您将根据时效提出索赔。 这就是司法鉴定实践中越来越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在案件中,指出了可撤销的、隐藏的或制造缺陷,但消费者并没有要求终止业务,而只是要求赔偿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什么此类索赔与缺陷投诉权之间有何关系?是否存在依赖或从属关系?或者他们会是超然的、独立的吗? 想象一下以下情况:产品在保修期内不一致;然而,制造商以问题原因是误用为由拒绝保修。因此,消费者授权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两年后,他提出要求赔偿金额(物质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是拒绝保修是不当的,并且该物品存在隐藏的制造缺陷。 在上述假设的案例中,根据上述的区别,进行更肤浅的分析,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索赔是为了赔偿,所以我们面临的是尚未规定的索赔。事件发生已有两年了。因此,行使缺陷投诉权与索赔权之间不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然而,在评估索赔和权利的自主性时,经常会看到一些决定偏离了约对物损害赔偿和额外对物损害赔偿之间的传统区别,根据定义,约物损害赔偿是与事物的缺陷直接相关的损 电话号码数据库 害赔偿。连接只是间接的。在本案中,索赔的物质损失必须视为circa rem,而非金钱损失则为extra rem。 约对物损害赔偿和额外对物损害赔有损害赔偿索赔相对于建筑物索赔均不具有自主权。拉丁文表达方式circa ,意思是接近、围绕,因此,与事物和损害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其不能分离而构成独立的主张,而是按先后顺序推导。 至于额外物上的损害赔偿,由于只是间接联系,因此具有自主权。Extra , 的含义是,除了,除了,其中[原文如此] 订单的积累很简单。
这种联系只是间接的,而且损害是缺陷外部的这一事实,使得索赔可以脱离建筑行为并自主推断,这与大约是其内在的损害不同” [1 ]。 换言之,当对近物损害和超物损害进行区分时,就会产生这样一种观念,即这些近物损害所产生的请求权不是自主的,它们的命运与潜在的撤销权或请求权的命运完全相关。缺陷。换句话说,最终,索赔将受到索赔时效的限制,而不是修复损坏的时效,无论它看起来多么奇怪。 因此,如果这种分析超出了谴责性请求的字面意义,法官必须判定物质损失(约物)请求以及声称物品缺陷的潜在权利已经“拒绝”。在 CDC 第 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的原因,因此将适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 27 条的时效期限,仅针对消费者的要求保留第 26 条第 3 款的诉讼时效。在法庭上,CDC 第 18 条、第 1 条和第 20 条的替代方案。同样的意义,TJ-RS在审理第70046808291号民事上诉案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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